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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環保部就《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在中國政府法制網、環保部官網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為期一個月,截止時間為2017年11月30日。其中涉及部分輕微違法情形的規定將停產整治的期限設為三個月。
本次《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十三項修改內容,與現行版本相較,其中分類設定了停產整治的期限,對無證排污、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污、因超標排放被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和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數據多次超標的情形規定了停產整治的期限為三個月。
另外,《辦法》第十七條增加了排污者“在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期限結束后”才能進行整改完成備案并解除相關措施的規定;在第四條中增加了對限產、停產期限的信息公開要求,從而完善整治期限的制度設計。
2015年起實施的新《環保法》第六十條規定了對排污者超標、超總量排污行為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根據環保部配套發布的《編制說明》文件,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各級環保部門辦理限產、停產案件共5673件,同比上升83%,占環保法配套辦法各類案件總數的25%。
青科重工帶您關注以下幾點:
停產整治措施占比約84%,限制生產措施占比約16%。
從適用情形來看,限產、停產案件中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案件占比45%;適用“通過暗管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的情形占比26%;適用“排污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日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情形占比18%。
從實施情況看,限產、停產措施案件仍逐年大幅增長,在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各類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為制止并督促企業改正超標、超總量排污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
另外,《辦法》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例如部分企業存在停產整治走過場,或者在跟蹤檢查期限結束后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
青科重工小編認為,此次修改的必要性體現在三方面:
一是補充漏洞,限制自由裁量的需要;
二是強化停產整治措施懲戒警示作用的需要;
三是銜接新的法律規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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